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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配建公交场站建设标准,助推城市公交优先发展

发布时间:2019-06-03 15:56:46     编辑:Admin


■ 作者 刘新菊
 
■ 指导 刘志谦
 
 
公交场站设施是公交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我国城市公交场站现状用地长期缺乏、规划用地难以落实的事实一直是公交发展的掣肘。配建公交场站具有对土地依赖度低、与土地利用和客流分布紧密结合等优点,是破解公交场站用地落实难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5月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JT/T 1202-2018),规定了民用建筑和交通枢纽配置公共汽电车停车场、首末站、中途站和枢纽站的总体要求、公共汽电车配建型场站建设规模要求和公共汽电车配建型场站建设内容要求。
 
 
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院长期致力于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研究,连续多年为深圳市提供配建公交场站设计方案咨询审查服务,并先后为深圳、西安、株洲、湛江等多个城市研究制定了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设计标准和管理制度;此外,香港、广州、宁波等少数城市也已结合自身城市发展实际制定了配建公交场站相关标准或规范性文件。除上述城市外,国内其他大部分城市尚未出台配建公交场站的具体标准与规范。
 
 
本文对上述部分城市配建公交场站的标准体系进行了总结,提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实施机制建议,以资国内其他城市借鉴。
 
 
 
01 香港
 
香港长期面临土地空间资源的限制,“商业+居住+公交首末站”的模式已成为公交场站建设的共识,为此,香港建立了完善的配建公交场站标准规范体系。
 
△图1-2 香港中环巴士总站、香港黄埔花园巴士总站
 
在实施机制方面,香港《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指导法定图则、发展单元、城市更新单元等规划阶段落实配建公交场站,为新建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验收等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支撑;在场站设计方面,香港《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对配建公交场站的平面布局、配套设施、站内设施等方面,均有具体的设计规范;场站建设方面,《香港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明确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的启动条件,对部分项目开发类型实行强制性配建公交场站的要求,并在竣工后与主体项目绑定验收;在建设政策方面,香港出台了鼓励开发商参与政策和土地强度政策,例如,香港《建筑物(规划)准则》中规定,政府以减免相应场站面积的地价的形式或批出相当于场站面积5倍的楼面面积的形式对开发商做出补偿,鼓励开发商配建公交首末站。
 
△图3 香港配建首末站实施机制流程图
 
 
 
02 深圳
 
深圳作为国家首个“公交都市”示范城市,近年来大胆创新,提出“立体多层综合车场+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公交场站新建设模式,有效缓解了公交场站用地困境。
 
△图4-5 深圳壹方中心配建公交首末站、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首末站
 
 
同时,为推动公交场站建设模式的转型,深圳市先后出台《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和《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以此为主要抓手,在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大型商业居住及公共建筑等大型项目中广泛推广实施公交首末站配建制度,大大加强了场站设施的用地落实,成效显著。
 
 
其中,《配建指引》提出了深圳市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较为详细的启动条件,明确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场站的建筑规模阈值要求;规定了根据建设项目类型、交通区位及建设规模等确定配建首末站最小规模,并在用地出让方面或更新专项规划中落实,要求配建公交首末站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设计导则》对配建型场站项目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设施设置等设计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是编制、审查、评审深圳市配建型场站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的指导性文件。
 
表1  深圳市配建公交首末站建筑规模阈值
 
表2  深圳市可配建首末站的项目用地规模阈值
 
表3  深圳市配建首末站最小规模要求
 
深圳市配建首末站的管理实施,主要是结合法定图则个案的调整、城市更新规划项目的局部修编及项目的新建,同步进行配建首末站的建设,践行“由下而上”的实施机制,实现对上层规划(法定图则)既有公交场站规划布局的调校,从规划编制、规划检讨、土地出让与报建审查四个阶段制定了配建公交场站实施的全过程协调机制。
 
 
△图6 深圳市配建公交首末站实施机制
 
 
 
03 西安
 
 
2013年,西安市政府发布《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对各类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原则、配建型场站规划建设标准等进行了规定。《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行政办公、商业、医疗卫生、公园等建筑应按规定的标准配建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保障性住房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应优先考虑配建公交场站,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同时,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使TOD(公交引领用地开发)和MOD(围绕轨道站、公交站打造公交社区)理念成为城市用地规划的共识和统筹考虑因素,为营造有利于公交发展的城市空间形态奠定了基础。
 
表4  西安市各类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最小规模
 
 
04 广州
 
2014年广州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对实施了8年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修订。新出台的《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正式“拔高”社区公共服务设置配套标准,提出根据新建项目服务人口和轨道交通车站辐射范围配置不同规模公交首末站。
 
表5  街道级和居委会级公交首末站设施设置标准
 
同时,广州市南沙区于2018年出台《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应在符合配建条件的城建项目地块中配建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将公交场站配建成为土地供应、项目开发建设前的“必答题”。
 
 
《管理办法》规定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含“三旧”改造项目)时,应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出让具体宗地前,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需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复函确认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包括站场类型、功能、面积、配套设施等。
 
 
05 湛江
 
2019年4月2日,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我院编制完成的《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规划指引、设计导则》完成听证。
 
 
其中,《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和《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交场站规划指引》对配建公交场站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设施布置等相关指标进行明确,为场站规划建设方案中科学、合理地确定其功能定位、使用对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等提供技术支撑,有利于提高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实施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标准化建设。
 
 
配套出台的《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法》,确立了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从规划、土地出让、城建项目报建、验收以及公交站场移交等环节,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配建公交场站工作中的工作机制。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时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批意见,以确保配建公交站场满足要求,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配建公交场站设施无偿移交给交通主管部门使用,从而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标准,促进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建设。
 
 
06 经验启示
 
从国内城市经验来看,配建公交场站是解决城市土地资源紧缺与场站缺口大、用地难落实之间矛盾的有效措施,而制定完善的相关配置标准是切实推动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落地实施的必要保障。国内城市可借鉴上述城市成功经验及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标准,为城市大型公建项目配建公交场站提供统一的、指导性的要求,以提升场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推动公交场站发展模式顺利转型,有力支撑“公交优先战略”贯彻落实。具体有如下启示:
 
(1)明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配套公交场站的启动阈值
 
结合城市交通实际情况,制定具备法定效力的公交场站配建实施设置标准,给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配套公交场站的启动阈值,保障公交场站建设的法律依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旧城改造配套公交场站的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批,负责推进的“三旧改造”单位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在该区域的城市设计中提出意见并跟进公交场站配套建设。
 
 
(2)完善的设计指引,确保配建场站功能的实现
 
参考《香港运输策略及设计手册》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制定相应的设计指引,对配建公交场站的平面布局、配套设施、站内设施(回车道、到发车位、停车坪、候车设施、行人通道)等进行明确要求,指导配建场站的设计和建设。
 
 
(3)出台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
 
配套出台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梳理各相关部门职能,规范配建公交站场在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报建审查以及移交、运维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配建公交站场制度的落实。
 
 
(4)完善“新能源充电设施设备”配套标准
 
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是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需要配备的基础设施。目前,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新能源公交车发展的瓶颈。鉴于目前新能源公交车辆配套设施不足,未来配建型公交场站应在满足电网规划要求、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从充电设施设置、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备空间、供配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建设充电类新能源配套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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