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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管理三位一体,都市交通助力深圳、湛江破解公交场站建设难题

发布时间:2019-05-24 15:39:51     编辑:Admin


■ 作者 操宗武

 
■ 指导 李云辉
 
 
0 引言
 
 
公交场站是支撑公交发展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公交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在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背景下,许多大型城市公交场站建设用地供给不足、独立用地落实难,已难以适应城市发展要求。配建公交场站对土地依赖度低,能够拓宽公交场站供给渠道、实现土地利用和客流分布紧密结合,应是破解公交场站建设难题的重要方向。
 
 
2013年,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组织开展了《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研究编制工作,2015年对该设计导则进行了修编,并连续多年为深圳市提供配建公交场站设计方案咨询审查服务;期间,我院也先后为西安、株洲、湛江等多个城市研究制定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设计标准和管理制度。为相关城市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建立在城市规划、土地出让以及城建项目建设阶段,将公交站场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工作机制,对于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建设、规范配建公交场站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湛江项目为例,介绍了我院在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建设方面的思考。
 
 
 
1 研究背景
 
 
湛江是广东省副中心城市,是粤西和北部湾城市群中心城市。近年来,随着湛江城市进程的加快,市区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公交客流增长需求,制约着常规公交线网优化调整、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了拓宽公交场站建设用地供给渠道,推进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建设,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我院开展了《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规划指引、设计导则与管理办法》研究工作。
 
 
项目从分析湛江市公交场站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在借鉴香港、深圳、广州等城市发展经验、结合湛江市交通出行特点、以及未来湛江城市公交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适用于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规划、设计标准和管理办法。
 
 
2 湛江市公交场站发展概况
 
 
2.1 发展现状 
 
截至2018年底,湛江市区共有公交站场51个,其中固定场站仅有8个,总面积57110平方米。首末站用地缺口大、既有规划独立占地公交场站用地落实困难,市财政投入压力大,非独立占地配建首末站的建设亟待推进。
 
 
2.2 存在问题
 
(1)公交站场用地规模不足。公交场站需求缺口率达45.9%,公交站场大部分无独立用地,现有公交站场仅能满足约36%的夜间进场率。根据预测,现状中心城区合理的场站规模为19.5公顷,缺口8.9公顷,缺口率高达45.9%。
 
 
(2)公交站场建设标准偏低。78%的公交首末站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小于500m²),多为临时路边停靠,公交线路运营组织难以有效使用。公交首末站功能中洗车、加油、小修等对周边建筑负面影响较大。
 
 
(3)公交场站建设用地落实困难。根据《湛江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已规划的38公顷的公交场站,其中约89%的公交场站用地选址不清,较多处于未建、在建、未用和改变功能情况,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未能落实。
 
 
(4)公交纯电动化,对场站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截至2018年底,湛江市共有新能源公交车702辆,占常规公交车辆总数的67%。根据《湛江市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到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辆规模超过公交总运力的80%,2030年达到100%。
 
 
△湛江市公交场站设施分布图
 
 
 
3 国内城市配建场站经验借鉴
 
 
国内香港、广州、深圳等城市均制定了公交场站配建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国内城市公交场站配建标准
 
(1)编制配建公交场站规划配建指引和设计标准。以深圳为例,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陆续发布了《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试行)。明确了配建公交场站设置原则、配置标准,规模控制要求等;提出了对配建公交场站的平面布局、设计内容、功能设施设计要求等。
 
 
(2)明确配建公交场站类型,简化公交场站功能。以香港为例,香港实行的是以“配建公交首末站+大型立体综合车场”为主的公交场站供给模式,公交首末站和综合车场的功能划分非常清晰。公交首末站主要满足公交车辆的日常运营调头、轮候、上下客等功能,而车辆的夜间停放、维修保养等生产性功能都剥离至综合车场进行集中解决。由于公交首末站功能简化,开发商落实公交场站的难度和居民对周边建设公交首末站的反对都减少,场站建设容易实施。
 
 
△黃大仙巴士总站 / 旺角(柏景湾)巴士总站
 
(3)制定完善的配建公交站场规划实施流程。以广州市南沙区为例,2017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该规划指引提出了政府部门在公交场站规划和实施过程的管理机制,从制度上梳理了各相关部门职能,规范城建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在规划、土地出让、报建以及移交、运维等环节的流程。
 
 
 
4 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建议
 
 
4.1 配建公交场站的功能定位
 
面对公交场站用地难以落实的问题和“公交都市”对公交场站与客流紧密结合的要求, 《湛江市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规划》提出建立“配建公交场站+综合车场”的集约利用模式。集约利用模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方面,将原有公交首末站的功能进行简化,将其与线路运营关系不是非常密切的功能(洗车、加油、维修、夜间停车等)剥离至综合车场集中解决;另一方面,对公交场站的建设形式进行调整,公交场站可附设于建筑底下。
 
 
因此,配建公交场站功能只包括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下客、乘客等候以及首班车夜间停放、充电、小修等,其他对周边建筑负面影响较大、不利于实施的车辆检修、清洗、加油、夜间停放等功能将集中在综合车场解决。
 
 
4.2 配建公交场站的启动阈值
 
本次规划借鉴国内城市经验,综合考虑场站需求和用地条件,按照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在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中配置公交场站。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确定需配置的场站需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确定可配置的场站供应。
 
 
(1)建筑规模控制。对于建设项目需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规模阈值确定, 首先建立建设项目建筑开发量、规划人口(岗位)与公交出行需求之间的关系,然后基于公交供需平衡,测算配置一条公交线路所需的建筑开发规模,以一条公交线路所对应的建筑规模为启动阈值。关键指标标定如下:
 
1)首末站载客率,根据对湛江市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的公交调查情况,考虑未来公共交通发展趋势,高峰小时的首末站载客率指标取30%;
 
2)全方式常规公交分担率结合《湛江市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规划》预测结果,至2030年全方式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为32%,全方式常规公交分担率约为20%,公交换乘率为1.3;
 
3)首末站使用比例,参考香港、深圳等城市既有配建公交场站的民用建筑项目高峰客流使用场站比例,考虑未来公共交通发展趋势,指标取60%。
 
表2 相关指标参数
 
 
 
4)项目高峰到达率/离开率,根据对湛江市51处不同用地类型建设项目高峰小时出入人流现场调查情况取值。
 
表3 不同用地类型建设项目的到达率/离开率
 
 
 
(2)用地面积控制。根据湛江市已编制的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商业办公、体育/展览/景区三类的容积率水平分别为3.5、4、1,通过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套公交场站的建筑规模阈值测算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可配置公交场站的用地控制规模。
 
表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配套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4.3 配建公交场站的建设规模
 
大型建设项目一般都包含多种业态,对于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各类用地所产生的公交客流,可根据表5的建筑规模阈值匡算各类用地所需配套的线路规模,再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配套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控制标准,合算出混合功能建设项目所需的配建公交场站总建设规模。
 
 
案例:区域1某混合功能项目建筑面积为20万m²,其中居住类建筑面积12万m²,商业办公类建筑面积8万m²,需配建公交场站最小建筑规模测算过程如下:
 
①居住类所需配给公交线路数=12万m²/8万m²=1.50条;
 
②商业办公类所需配给公交线路数=8万m²/5.5万m²≈1.45条;
 
则项目所需配给公交线路总数=1.50+1.45=2.95条,线路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为3条;根据配建公交场站最小建筑规模要求,则对应的配建公交场站最小建筑规模为2400m²。
 
 
在实际建设中,还应结合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综合确定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规模。由于城市重点区域开发项目配建公交首末站,应满足公交线路运营组织必备基本功能,因此首末站最小用地面积可以测算为满足基本运营功能即可。
 
 
4.4 配建公交场站的用地保障
 
根据《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文件,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以此作为地块开发建设的规划要求。根据《关于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开发项目规划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参考广州、深圳等城市经验,在土地出让前,应再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计划出让的宗地进行公交配建方案的研究,提出更为具体的公交站场配建需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附带条件。
 
 
因此,对于满足《规划指引》提出的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的宗地,在具体的宗地实施出让前,由湛江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和公交发展要求,复函确认公交场站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建设内容、验收标准等。
 
 
湛江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场站配建意见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规划条件》中。在地块出让时,由湛江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列入该宗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
 
 
 
5 结束语
 
 
公交场站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公交发展的瓶颈,推进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建设,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功能的有机融合,将是国内大部分城市当前和未来破解公交场站建设难题的重要方向。通过研究建立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规划、设计标准及管理办法,对于明确配建公交场站涉及的相关主体(政府部门、建设企业)在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报建施工、竣工验收、资产移交、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提升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配建公交场站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作用。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置标准的建立,可为国内其他城市提供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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