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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评估,为安全监管做“体检”

发布时间:2023-11-14 17:28:59     编辑:Admin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研究是我院的主要业务之一。十几年来,我院先后开展完成了有关安全监管政策方案、管理智能系统建设、安全大数据挖掘、交通设施安全治理等近百项研究成果。重点客运车辆安全监管、渣土运输监管平台、网约车安全监管、行业安全事故画像分析、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等成果已在业内广泛落地应用。】
《履职评估,为安全监管做“体检”》是2022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我院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评估》项目研究成果的一部分。本文从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入手,通过研究建立一套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对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管中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做得如何进行评价。研究成果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参考借鉴意义。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履职评估,是指基于法律法规和管理职责要求,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实施的监管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估量,以“体检单”形式对履职效能进行自我评价,以“检查表”的形式由上级部门进行督查评估,协助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构建完善“做正确的事”“正确做事”的行业安全监管体系。
一、评估对象
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履职评估的对象,是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具体包括三类:
第一类:指导或参与特定业务领域,或承担与自身职能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如市交通运输局业务组成部门;
第二类:直接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属或派出机构,如辖区交通管理局、镇区交通管理局、执法支队等;
第三类:具体承担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其它下属机构,如轨道运营管理部门、建设中心、质监站等。
除上述三类主要评估部门外,交通运输行业监管人员也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定期针对性对“单”自查,形成以人员为点、部门为面,单位为整体的“点-面-整体”三级“体检”体系,促进安全评估体系应用对象的具象化多元化发展。
二、评估依据与内容
法律法规的全面性以及评估内容的对应性奠定了安全评估工作的基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履职评估对标标的是上位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发的部门“三定方案”。其中,法律法规主要以“113+N”为主,即1法1办3条例,N个其它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
 
“1法”
《安全生产法》
“3条例”
主要指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1办”
主要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运输工具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N规”
重点包括与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如《反恐怖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等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相应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要求或权责清单,重点包括审核批准、安全督查检查、安全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有关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与公开、宣传、培训、教育、安全普法以及安全生产信息化及监管手段建设等职责要求。
评估内容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迭代同步动态更新,准确标定安全评估体系运行风向标。
三、评估指标建立
(一)指标组成
评估指标构建应能全面反映对法律法规响应性、符合性、完整性要求,同时涵盖监管人员、监管工作时间和空间三个相互交融的维度。
 
指标
构建思路
完整性指标
检验现有监管职责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要求
数量级指标
实际完成的监管工作是否达到法律法规的数量要求
人员指标
实际完成的监管工作是否由法律法规要求的人员完成
时间性指标
实际完成的监管工作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空间性指标
实际完成的监管工作是否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地点完成
 
(二)指标选取
基于评估指标分类,分别构建具体可落地的评价指标:
 
指标类型
选取原则
完整性指标
主要选取可定量描述职能配置情况的核心指标,如针对安全监管职责,选取职能配置率等指标。
数量级指标
主要选取评估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应急监管工作中的实际完成类指标,如针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选取专项行动完成率等指标。
其它指标
主要选取监管工作执行层面的事项,且指标数据易于获取和计算,如针对监管力量配备,选取监管人员配置率等指标。
 
(三)指标权重
根据监管部门承担的职责,评估指标的权重适当略有侧重。符合性指标为核心指标,权重总体占比半数以上且保持不变;数量级指标权重占比略大于其它指标,结合被评估机构情况适当增减。
评估指标类别的清晰划分设定及核心指标的科学选取量化能够使法律法规要求下安全履职的标准要求更具体、更形象,使评估工作更具公平性、可行性。
四、评估方式与程序
(一)评估方式
构建“2+3”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履职评估机制,即2种评估形式与3种评估方式。
 
评估形式
全面评估
(全面体检)
Ø 基于所有评估指标开展的全面、整体评估,所有指标均需进行得分评定
Ø 原则上每3-5年开展一次
重点评估
(专项体检)
Ø 对重要指标进行重点评估,即对监管职责引用法律法规完整性进行得分评定
Ø 原则上每2-3年开展一次
评估方式
监督评估
Ø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由安全监管统筹部门会同纪检监督部门开展
Ø 原则上每3-5年开展一次
自我评估
Ø 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和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Ø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方评估
Ø 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估
Ø 视情开展
 
(二)评估程序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履职评估流程原则上由五个阶段组成,分别为评估准备、正式评估、评估上报、评估反馈和评估改进。
五、评估结果应用建议
(一)建立完善监管职责滚动更新机制
目前,上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条文间相互交叉,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定期开展履职评估工作,能够及时对上位法律法规中关于行业安全监管履职的要求进行梳理,查缺补漏,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职责清单,逐步建成完善“一部一单、一人一单”的权责清单滚动更新机制,及时将上位要求转换为日常监管动作,确保严格履职。
二)提升安全监管履职效能
通过评估不断完善一套衡量监管工作“对与错、够不够”的“体检单”,可有效解决监管职责不完整、监管边界不清晰、监管解读有差异等安全监管工作重难点问题,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调整监管重点、改善监管措施,促进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履职效能不断提升,确保尽职尽责。
(三)考评结合,提高考核成绩
履职评估是对“正确做事”的前端把控。目前,各级上级部门都例行化开展年度性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动开展履职评估,补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不仅可以有效配合实施上级考核,提高考核成绩,对监管干部培养任用也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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