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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配合编制的《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正式通过立法

发布时间:2021-07-09 10:45:29     编辑:Admin


          我院配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编制的《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正式通过,并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配套政策研究工作,我院配合编制了《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立法过程中,我院配合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就立法工作召开了2轮立法听证会,并多轮征求了各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及相关专家的意见。

                    

《若干规定》按照“政府约束经营者,经营者约束使用人”的管理原则,从总量控制、车辆停放、使用人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总量控制方面,由政府部门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量规模,对违规投放的经营者予以处罚;车辆停放方面,由政府部门划分禁止停放区域、限制停放区域和其他区域,并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经营者予以处罚;使用人资金安全方面,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

此外,针对经营者未在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的,管理部门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被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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